--- doc_type: weread-highlights-reviews bookId: "859643" reviewCount: 11 noteCount: 74 author: 仲平 cover: https://cdn.weread.qq.com/weread/cover/73/YueWen_859643/t7_YueWen_859643.jpg readingStatus: 读完 progress: 99% totalReadDay: 4 readingTime: 3小时23分钟 readingDate: 2022-11-29 finishedDate: 2022-12-02 title: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description: 酒后出事,同席者承担多大责任?样品误当新品卖,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车借给朋友出了事故,责任由谁承担?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采用电子签名?“小三”有权分得遗产吗?夫妻购买的小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吗?借款人跑了,如何讨债?如何约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才合法?购买学区房,卖房人不迁走户口怎么办?老赖的住房不会被执行吗?这些问题都是生活中大家非常关注的,也是常常厘不清的。《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从生活与消费,夫与妻关系、父母与子女、资产与理财、企业经营与管理、诉讼与仲裁、犯罪与刑罚这7个方面入手,选取了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100个问题,用非常接地气的语言,生动而严谨地进行点对点的讲解,非常适合大家查阅式阅读。 keywords: -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 张志强 tags: - Personal/Book - Read/社会文化-法律 date: 2024-10-14 --- ## 简介 - **书名**:《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 **作者**: 张志强 - **分类**: 社会文化-法律 - **ISBN**:9787515819556 - **出版社**: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 概述 酒后出事,同席者承担多大责任?样品误当新品卖,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车借给朋友出了事故,责任由谁承担?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采用电子签名?“小三”有权分得遗产吗?夫妻购买的小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吗?借款人跑了,如何讨债?如何约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才合法?购买学区房,卖房人不迁走户口怎么办?老赖的住房不会被执行吗?这些问题都是生活中大家非常关注的,也是常常厘不清的。《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从生活与消费,夫与妻关系、父母与子女、资产与理财、企业经营与管理、诉讼与仲裁、犯罪与刑罚这7个方面入手,选取了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100个问题,用非常接地气的语言,生动而严谨地进行点对点的讲解,非常适合大家查阅式阅读。 ## 划线 > 如果商家在办卡时没有故意向消费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最初的确向消费者提供了服务,只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企业倒闭的,并不构成诈骗。 > 按照要求,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应当身着警服,未穿警服的,应当出示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xxx(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 >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警察查验身份的,警察可能会将当事人带到派出所继续盘查,留置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 1994年2月1日以后(即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们国家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 实际上,随意借车给他人,要承担很多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还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 目前,对于行人闯红灯在人行道斑马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不存在超速、没有避让行人等情况,一般是行人负主要责任,驾驶员负次要责任,驾驶员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非常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主旨偏向保护弱者, > 当然,如果机动车存在违法驾驶行为,没有避让行人,驾驶员要承担主要责任,一般在70%~80%之间,如有酒驾、毒驾情况的,当然由驾驶员负全责。 > 一般的“知假买假”案件,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普通的消费欺诈,经营者需要“退一赔三”,即除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金额外,还要额外支付相当于商品或服务费用3倍的赔偿,不足500元的,需要赔偿500元。另一种是食品安全领域方面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即“假一赔十”。所以,职业打假人的收益丰厚,即便是单价不高的食品,如果购买数量较多的话,赔偿数额也不是一笔小数目。 > 过度医疗是医生违背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脱离病情实际需求,实施不恰当、不规范、不道德的医疗行为,比如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 > 电子签名的作用主要有:一是证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二是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三是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可靠的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与手写签名和书面文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的规定,有几类文书不得使用数据电文的形式,即不能采用电子签名,包括:(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 “买卖不破租赁”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 >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在职场上遭遇性骚扰,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法:一是自力救济。可以主动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各级妇联等举报。二是民事救济。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骚扰人停止骚扰、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失。三是行政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性骚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此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四是刑事救济。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侵害人的骚扰行为出现了强制、暴力等情况,那么有可能构成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一般是轻伤)、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强奸罪(一般是未遂)。受害人可以进行举报,由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案例中的刘某就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 > (1)寻找人证。找到能够证明骚扰发生的目击者,而且目击者最好愿意出庭作证,至少要能够提供书面的证言。(2)保存物证。比如收到的骚扰短信、电子邮件、视频、微信、QQ聊天记录等。(3)收集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和照片等都可作为证据。若长期被性骚扰,可以随身携带录音机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即使是偷录偷拍的资料,只要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般也会取得法院的认可。 > 公证业务种类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公证申请都能受理。公证本身的目的在于预防纠纷、维护权利,一旦公证质量出现问题,公证就会失去公信力,因为公证首先要求的是公证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也与社会的公序良俗相背离,因此公证员会拒绝做公证。 >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涉及伦理道德,是与生俱来的,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地加以解除。断绝父子关系、母女关系等要求有悖于法律和人伦常理,自然无法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必须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需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确认,且遗嘱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 最后,建议签名后再写上身份证号码,避免同名同姓情况的发生,确保身份的唯一性。为了保险起见,还可以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在文件的后面。 > 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 > 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而不会单纯以能不能生育子女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不能生育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可以作为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予以着重考虑。 > 第一,要求双方连续两年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这种分居期限必须是不间断、持续性的分居,通俗讲就是连续两年没有见面,经济上没有互相帮助,生活上也互不关心,也没有履行夫妻义务。 > 第二,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的原因不能是工作、学习等客观上造成夫妻异地居住。比如夫妻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由于交通、收入等因素的限制而不能在一起,虽然有分居的事实,但却不是由于感情不和造成的。第三,需经法院调解,且无和好可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长时间的分居是法院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分居两年并不会自动离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赡养人的范围非常明确,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但不包括儿媳、女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就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保证书的内容是金某的真实表示,属于合法的赠与行为,真实有效,遂判决准许离婚,张某同时获得全部财产。 > 某甲与妻子某乙于2002年6月结婚,双方于2002年7月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任何一方都要洁身自好,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补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2003年8月,某甲与其他女性发生男女关系,被妻子某乙发现。不久某乙起诉离婚,主张夫妻平分财产的同时,要求某甲按协议另补偿其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某甲支付某乙“违约金”30万元。 > 自由和忠实义务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义务,更多的是道德上的义务。婚姻应该由法律规范,法律对于爱情或者情感就无能为力了 > 对于年满10周岁的子女,还会征求参考子女本人的意愿。如果孩子已年满18周岁,无须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此时也就不再存在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还会应男方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一是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二是女方向男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三是女方返还男方之前所负担的子女抚养费。 > 。但债务人老叶已死亡,而叶家两兄弟明确表示放弃对其父遗产的继承,吴某也未能举证证明两兄弟继承其父的遗产,所以两被告无须对其父生前借款承担清偿义务,遂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 吴某也并非没有救济手段,在老叶的两个儿子放弃继承后,吴某可以向法院起诉,直接申请执行老叶的遗产用于偿还所欠自己的债务,不过前提是老叶尚有遗产可供执行。 > 公序良俗 > 一般而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日常生活的开支以及小额的、不以结婚为目的的馈赠属于赠与性质,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一般不予返还。对于贵重的珠宝首饰、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支出,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应当返回赠与一方。 > 第一,债权人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尽快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致使他方利益受到损失 > 订金属于预付款,而定金是签约的保证,属于“违约”定金。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 > 第一,证明效果不同。借条证明的是借款关系,而欠条证明的是欠款关系。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映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因此有欠条不等于一定有借款。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必须首先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向法庭说明欠款形成的原因及提供相关的证据。而拿着借条到法院去起诉,就能比较容易认定借款事实,一般他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很困难。第二,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没有区别,都是从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3年。但是,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期限,两者的诉讼时效差别就大了。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3年以后再去主张,就会丧失了时效期间;而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借款人偿还而被借款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款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出借人的利益更为有利。 > 法院最终判决由尤某承担偿付20万元借款的连带责任 >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如果合同上没有注明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法律推定为连带担保。 >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看清楚自己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以及担保的期限,在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让债务人为自己提供反担保 > 仅凭录音无法确定谈话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录音所涉及谈话内容未正面提及本案款项,无法证明与本案款项的关联性,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银行转账的凭证能够说明一方当事人将借款打款给了另一方,并不能证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什么而成立的,即只完成了“钱款已付”的举证,而没有完成“借款合同成立”的举证。 > 借条、欠条等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1个月,涉案房屋内确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但原房主未能主动披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田女士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全权代表,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的权力主要包括对外签字权、财务的控制权、参与诉讼权等。从某种意义上讲,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掌控了公司的核心权力。 > 驰名商标 > 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性法定义务,是不可免除、放弃的。公司将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使是双方自愿,有员工的书面承诺书,因为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其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并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后果。公司在录取时就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并且要加强考核管理,对于试用期间的表现进行记录与评价,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通知员工,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其解除的理由。 > ,原告杨某提供的电子邮件和QQ记录能够反映出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工作情况,但无法说明加班时间的长短 > 劳动合同期满,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如果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第三次签订时就可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 > 原则上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这是通行的规则,也是常识。 > 因此,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宣判被告人程某无罪。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通俗讲就是,就是有人来惹事儿时,自己出手做出的自卫。 > 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虐待动物列入犯罪,因此,虐待动物不能判刑,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却有可能招致民事责任。 ## 笔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发生欺诈行为,经营者需“退一赔三”,即退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金额,同时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标准支付赔偿。 💭 好想尝试尝试 > 车主有过错主要是指其明知车辆有缺陷,并且此缺陷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知道借车人没有驾驶资格,仍然出借车辆;知道借车人缺少驾驶能力,比如饮酒、吸毒、生病等无法安全驾驶车辆等情况。 💭 主观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对此情况予以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从法理上讲,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仅仅是名义上的所有人,既不能实际支配该车,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所以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 尊重事实 > 纪某所立下的遗嘱也是基于同居关系,这有悖于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也支持这一观点,会驳回“小三”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 有悖公良就会考虑事实 >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 💭 法律尊重事实,不谈感情 > 1986年,宋先生与朱女士登记结婚,宋先生没有孩子,朱女士是再婚,带着一对儿女与宋先生共同生活,二人婚后也未再生育子女。1993年,朱女士带来的儿女相继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2月,朱女士去世。这时,已经65岁的宋先生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而两个继子女都不愿赡养自己。无奈,他将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这对儿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赡养自己。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随其母朱女士与原告宋先生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对原告宋先生负有赡养义务,最终酌情判决两被告每人每年分别向宋先生支付赡养费1500元。 💭 尊重事实,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 > “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却相差甚远。 💭 定金不退,约定协议 > 显然,“凶宅”肯定会影响买房人的居住心情,产生一种恐惧的心理。此外,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 💭 尊重公序良知 > 法院启动拍卖程序,将房屋拍卖了70多万元,随后法院从差额款中预留20万元作为保障被执行人孙某的生活费用,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了邹某。 💭 哈哈,生活费 >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的行为,属于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伤害对方的结果。 💭 先跑再还击否则就是互殴 ## 书评 > ✨公序良知、主观臆断、客观事实都是法律衡量的重要参考。 ## 点评